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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二、三、四章

发布时间:2014-01-04 13:58:3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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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本章共3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9项义务和应当享有的8项权利。该章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的问题

  这一点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顺序不一样。应该说,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在前在后并不改变实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也是出于对公务员严格要求的考虑。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是党员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

  (二)关于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共七个,既包括国籍、年龄、身体、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还包括具有良好的品行以及拥护宪法的条件。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本章共7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类别、职务层次、级别等内容。说明两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

  公务员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职位。其工作具有领导、指挥、决策、规划、监督、管理的特性。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评价、鉴定和保障的职位。具有技术性、权威性强等特点。比如: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事部门的高级翻译等职位。专业技术职位的设置应从严控制,其设置类别、层次、规模数量应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处罚、强制、裁决、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具有执法性、现场强制性等特点。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税务、工商、质检、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等系统。

  (二)关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暂行条例把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公务员法沿用了这一规定。二者区分的标准是是否具有领导职责。由于领导职务的名称很不一致,如局长,从部级到科级的职务有些都叫局长。所以,法中无法一一列举,只能规定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比如原来叫助理巡视员、助理调研员,现在就要改为副巡视员、副调研员。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这里我重点讲两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为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锦涛同志曾批示,“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公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规范化方面。2002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115号令《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2004年又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此外,相续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各个主要环节的配套管理办法,比如面试实施细则、面试考官管理、体检办法和标准、录用考核、考试录用纪律及监督、后备录用人员储存库管理等,使我省考试录用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公正性方面。坚持“录用计划,录用条件、录用程序、报名、考试成绩,录用结果”六公开;录用人员打破身份、地域界限,面向全国招考;面试考官构成临时抽签决定;阅卷、面试、体检等各个环节由纪检监察机关派人监督。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科学性方面。考试内容是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两门试题,考试方式上采取四级联考,统一命题。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