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六、十七、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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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公务员法)解读
- 第2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
- 第3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二、三、四章
- 第4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五、六、七章
- 第5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八、九、十章
- 第6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一、十二章
- 第7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三、十四、十五章
- 第8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六、十七、十八章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共有6条,规定了聘任制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内容。我重点说明四个问题。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里讲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较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40条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因此,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既包括非领导职位,也包括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主要指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的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收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对以上职位实行聘任制,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且聘任合同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聘任方式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同时,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就是说,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同时,必须使用机关财政负担的工资经费。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根据合同管理,这与委任制公务员有所不同。
(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与聘任制相配套,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将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来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加以确定。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这一章共4条,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以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发生,努力确保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
(一)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特别是本条第一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应引起格外重视。
(二)辞职或退休的从业限制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条第二款,还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作出了处罚规定。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从立法技术上讲,法律正文不便规定、但又必须要交代的内容,一般放在附则中规定。公务员法附则共3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定义、参照管理及实施时间等内容。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