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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一、十二章

发布时间:2014-01-04 13:58:3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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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本章共10条,我重点介绍两个内容:

  (一)三种交流方式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将原来的四种交流方式改为三种,取消了轮换。

  (二)回避问题

  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

  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时,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地域回避”。按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地域回避的,一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二是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公务回避

  第七十条规定了公务回避的三种情形:“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到了以上三种情形,自己要向组织提出不参与该项公务,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除了公务员个人要求回避外,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形,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公务员回避,组织上也可以直接决定公务员回避。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本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正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福利制度也要进行改革,保险等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所以本章只规定了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具体内容要由公务员工资规定、福利规定、保险规定等配套法规来规定。说明三点:

  (一)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为保证正常增资落到实处,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工资为什么要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这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特性和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定的。

  (二)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

  针对当前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三)对公务员有关经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为我们开展公务员管理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经费问题解决了,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开展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借这个机会,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公务员工资改革的问题。第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把“四结构”改为“两结构”。

  二是增设级别并适当调整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从办事员到国家级正职共12个职务层次,对应15个级别,多数职务特别是低职务对应的级别偏少,部分公务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就升到了本职务的最高级别,且级别交叉幅度小,广大公务员只有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上挤,而领导职务是有限的,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只有8%的公务员是副处级职务以上,仅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待遇,对绝大多数公务员来说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队伍的62%,但机构规格又限定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职务发展空间,县乡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台阶太少,他们很有可能工作了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他们的待遇就一直都没有办法提高。

  改革的考虑,级别数由15个增加到27个,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上下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适当加大,职务越低,对应级别范围越大,级别晋升空间越大,使低职务人员不晋升职务也能够达到较高的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资略低于领导职务人员。

  级别晋升的两个主要渠道是:第一,累计5年定期考核称职以上的,可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第二,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其级别可直接晋升到该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范围内的,在原级别基础上晋升一级。

  三是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又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形成较为合理的工资关系。目前最高与最低的比为6.6:1。

  四是实行级别与待遇适当挂钩。这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点。对级别和任职时间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可享受上一职务层次的生活待遇,进一步强化级别的激励功能。规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五是对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工资政策倾斜。县乡两级机构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县(市)委书、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比上级机关同职务层次人员承担的责任更大,为了鼓励这些领导干部篚长期在基层工作,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规定担任县(市)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可高定一个级别。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