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八、九、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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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新公务员法)解读
- 第2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总则
- 第3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二、三、四章
- 第4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五、六、七章
- 第5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八、九、十章
- 第6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一、十二章
- 第7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三、十四、十五章
- 第8页: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第十六、十七、十八章
第八章 奖 励
本章共5条,主要规定了奖励的原则、对象、事由,奖励的种类、权限、程序以及撤销奖励的情形。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内容:
(一)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第五十条仍然沿用了暂行条例的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里的荣誉称号,是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称号,荣誉称号只能由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
(二)集体奖励问题
第五十一条关于集体奖励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对象只限于公务员个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可以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又明确了公务员集体的定义。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第九章 惩 戒
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不得违反的纪律、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否免责和违反纪律后的惩戒。这里我讲三个问题:
(一)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
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廉政纪律。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重要规定。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问题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这条讲了三层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
(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第十章 培训
本章共3条,主要规定了培训的依据、机构建立、培训分类及培训结果的使用等内容。
(一)分级分类培训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于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分级分类培训,就是要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机构问题
第六十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没有委托的培训机构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就遏制了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三)四种培训形式
第六十一条将培训分类更加明确。共有四种: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一般在试用期内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能力。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一般要求先培训后到职,特殊情况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进行;重点提高任职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等新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公务员进行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比如质量技术监督检查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等。另一种是公务员被抽调或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任务,比如人口普查、工作督导等,根据该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相关专门知识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这类培训面向全体公务员,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公务员培训,既是公务员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培训结果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点击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